京、沪、浙、苏、鄂、渝六省市地源热泵补贴政策一览
2013年12月18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利用的实施意见》规定,2013年到2017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加大本市范围内地热能开发及热泵系统应用的支持力度。其中: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和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30%的资金补助;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对热源和一次管网给予50%的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对热泵系统给予50%的资金支持;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全额建设的项目,新建或改造热泵供暖系统的按现行政策执行(此前的2006年5月31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等九委(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京发改〔2006〕839号,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上海市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规定:用太阳能、地下能源、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有条件申请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颁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证书和标志。
《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地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中的至少一项的项目可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
对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的奖励;
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的奖励;
对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6元/㎡的奖励。
《宁波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地热能按照埋管类型,对采用水平埋管、桩基埋管、竖直埋管土壤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分别给予50、70、80元的补助;
对采用地表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使用太阳能与地热能集成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负荷面积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嘉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的重点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鉴定验收,其年节能折合标煤500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
江苏省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的项目可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予以补助。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助额度。
《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应用土壤源热泵建筑:一般示范项目50元/㎡,重点示范项目70元/㎡;
应用地表水源热泵建筑:一般示范项目35元/㎡,重点示范项目50元/㎡;
湖北省
《武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建筑,按应用面积补助:40元/㎡。
宜昌水地源热泵等建筑节能项目可获财政补贴,土壤源热泵应用:50元/㎡,水源热泵应用:40元/㎡;地源热泵,太阳能一体化集成技术应用65元/㎡。
襄阳: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补贴标准:地源热泵项目补助80元/㎡。
重庆市
《重庆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管理办法》规定:
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800元;
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900元。
重庆市建委对验收达到节能65%技术要求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了淡水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确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